《美国宪法》是“吵”出来的
——政治是各种利益的博弈
1775年—1781年,美利坚人为反抗英国的殖民政策,谋求独立,与英军进行了长达6年的独立战争。并取得了胜利,解决了独立自治问题。但是,独立后面临由谁统治、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;同时,仍面临着西部印地安人的反抗和英国海上侵略的危胁。而根据战时十三个邦签订的邦联条例,组成的临时性的政府软弱松散,不足以解决面临的问题。于是在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倡议下,邀请十三个邦的代表于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了制宪会议。
会议正式代表应为74名,但实际到会代表只有55人。在55位代表中,有14人从事土地投机,24人从事高利贷活动,11人从事制造商业和造船业;40人为债务持有者,15人为奴隶主。会议选举华盛顿为会议主席、威廉·杰克逊为会议秘书。会议整个过程争辩非常激烈。下面我以会议争论的主要议题为题作一简单介绍:
一、议会议员席位的分配问题
这是制宪会议争论最激烈最长久的议题。因为国会议员席位的多少与本邦权利的多寡有直接关系,所以各邦尤其是大邦与小邦之间,在此问题上,互不相让。由麦迪逊、伦道夫提出的“弗吉尼亚方案”规定:建立两院制的立法机构,而议员席位均根据每邦财产或人数来分配,此方案明显有利于大邦。而为了捍卫小邦利益,佩特森代表新泽西提出的方案,主张建立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构,各邦在其中有同等代表名额。两者互不相让。
小邦怀疑大邦的野心,惧怕被大邦吞并,他们的代表说,与其现在丧失独立,还不如当初不搞殖民地革命,就当英王的子民好了。而大邦考虑的是,现存联邦体制已无法应付当前的危局:英军随时有可能从东边入侵,而西班牙殖民者一直在西南边陲虎视眈眈。华盛顿将军由于在独立战争中缺乏统一领导的感受,向各州求援往往石沉大海,要兵没兵,要钱没钱,要粮没粮,对会上弥漫的地域观念深感痛心,他在给友人的信中说“国事荏弱,在外受人轻视,就是我们现状的写照,真丢人啊!”后来(6月22日),来自康涅狄克的谢尔曼提出了妥协方案,即第一院(众议院)按各邦人数选代表,第二院(参议院),不分大邦小邦,各选一名代表。刚开始,这个方案大家都不接受,两次被否定。
康涅狄克代表第三次提出大妥协提议。艾尔沃斯说,如果大邦坚持反对各邦不论大小,在参院中席位一律相等,那大家干脆散伙算了。但麦迪逊不让步,他认为邦不分大小代表权一样,就是不公平。威尔逊还追问小邦代表,你们到底怕大邦的哪一点?艾尔沃斯坚决认为,小邦反正得有抵制大邦的权力。这下惹恼了麦迪逊,他居然一反常翻起了老账:阁下难道忘了,贵邦在战时还不想尽自己的力量,曾正面拒绝了联邦请款的要求,他还质问:“在过去两年里,康涅狄克向国库交过一分钱没有?这看起来还像一个政府吗?像是履行严肃的契约吗?”大有撕破脸皮之势。面对大邦的步步紧逼,贝德福德发脾气了,“你们信誓旦旦保证不会欺压小邦,各位先生,我就是没有法子相信你们!”他还宣称,如果大邦胆敢解散邦联,逼急了小邦会寻求与外国结盟、携手合作。此话引起了众怒,会议再次否认“妥协”建议。直至7月16日(争论近一个月),大家才接收了“大妥协”建议:即每邦在参院一律拥有两名代表,而众议院席位按居民数,每四万居民产生一个代表。
二、总统的选举问题
会议代表都认为需要一个行政官(总统),但又对行政官充满疑虑,害怕弄出一个专制独裁的暴君。富兰克林说,第一个被放在掌舵位置上的会是个好人(指华盛顿),后续者怎样就只有天知道了。南卡罗来纳代表平克尼先生说,如果行政官变成了“选出来的君主”,那可能是所有君王中最坏的一种。梅森说,他希望在这个国家永远不再看到恢复君主制的任何企图,他表示决不同意放弃人民所有的权利,拱手交给一个人担任的政官。
关于行政官(总统)的选举问题,有几种方案:(1)联邦议会(参院或众院)选举;(2)人民选举;(3)“选举人”选举,等。会议代表首先排除了联邦议会选举。因为害怕议会选举容易造成拉帮结派,营私舞弊,总统不能独立于国会。格里说,行政官由议会选举,会造成行政官与议员相互勾结,讨价还价,狼狈为奸;议员答应投票选举某人当行政官,行政官则许诺给他们种种好处。莫里斯也认为,如果让议会选举行政官,他就无法独立于立法部门,从议会这边发起的篡权与暴政就会接踵而至。他还说,设立行政官的一个伟大目标就是控制议会,保护人民的利益不被由大人物和暴发户组成的议会侵犯。
同时,代表还认为人民选举也有问题,最大的问题是人数太多,不好操作。另外,代表们对人民是否熟悉情况是否有判断力也表示怀疑。因此代表们选择“选举人”选举,即每邦选出“选举人”,“选举人”人数为各邦在联邦议会参、众两院席位之和。为了防止官官相护搞政治交易,会议采纳鲁弗斯和格里的建议,规定联邦议员和官员不得担任选举人。同时,为了防止选举人串通一气,排除首都作为选举地点,选举人在各邦集中选举;又为了防止选举人只顾本邦私利,规定他们必须投票选举两人,其中至少一人不得在本邦居住。选举结果由联邦参议院议长当着参众两院议员的面拆封点票。得票最多的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就是当选总统。如果候选人都不过半数,按票拟定,由参议院从得票最多的5个人中选出一个来。
但许多人对参议院不放心。佩特森说,他宁可让得不到半数的人当选,也决不让参议院来当裁判,这会为拉拢腐蚀和贵族政治奠定基础。威尔逊也说,立法、行政、司法、三权实际上已熔为一炉,都在参院手里;如果再由参议院选举总统,总统就不再是人民的人,而是参议院的宠儿和奴才。但是让众议院选也有问题,因为众议院大都席位多,何况大邦的选举人原本就比小邦多,提名侯选人已经占了便宜,如果再让众议院投最后一票,全国行政官岂不成了大邦的总统。最后会议采纳谢尔曼的意见,当选举人选不出总统时,由众议院推举,参议院投票的方式(即每邦一票)。
三、如何防范国会
同样,联邦也需要设立一个强有力的议政、立法机构——国会,但是代表们对设立这个部门更不信任。威尔逊说,专制主义来到人间,有不同形式:有时表现为行政专制,有时表现为军人专制,有时表现为议会专制。理论和实践都证明,如果对立法不加限制,公民的自由权利就会丧失殆尽,国家也不会长治久安;而要对议会实施限制,单靠议员的道德和良心是不够的。惟一的办法就是从内部把它分开,分成各有所长而又相互独立的机构。这和防范行政部门刚好是相反的。为了控制立法部门,你得把立法机构分解;为了控制行政部门,你把它合一。因为一个人会比三个人负责得多,三个人就会彼此争雄,直到一个人主宰另外两个人。
伦道夫也说,各邦议会出现的民主放肆,证明必须设立一个稳固坚定的参议院。这个第二院(参议院)目的,就是要控制民主的第一院。麦迪逊也说,一个国家的人民,在一个稳健的时刻,他们最希望得到的,首先是自己幸福的保障,他们是第一个想到的,则是那些被授权去谋求公众幸福的人,有可能背叛人民对他们的信托,防止这种危险的一个明显的谨慎措施就是把他们的信托分开,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人组成的不同的机构,让他们互相监督、互相制约。这就是政府的构成必须三权分立,议会必须实行两院制的道理。至于设立参议院的目的,则有两个:一是保护人民不受治理者的压迫;二是保护人民不受转瞬即逝的思想的诱惑。这类思想的诱惑,有时是很难抵制的。因为人民也和人数众多的众议院一样,容易因为轻浮和冲动而犯错误。这就需要筑起一道篱笆,即挑选一部分经过启蒙的公民,人数有限而立场坚定,时时能够起来提出异议,对付激进狂躁的众议员,保护有可能受到多数人压迫的少数。我们需要这样的少数派来发挥正义,使天平保持平衡,这是设置第二院的目的。但是,参议员也会犯错误,比一般民众更可怕,因为他们总认为真理就在自己手里。同时,精英也会拉帮结派,以权谋私,而且由于他们智商高、有文化,搞腐败的手段更狡滑,搞阴谋手腕更高明,因此对参议院也要防范,而且更必须防范。防范的办法就是实行轮换制。所以,会议通过伦道夫、威廉森、戈汉姆的意见,即联邦参议院每隔两年,就要改选1/3的参议员。
四、关于议员、总统和法官的薪水问题
大家对为大家服务的议员、总统和法官要不要发薪水,由谁发,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。富兰克林不主张发薪水。他说世界上最有诱惑力的是两样东西:权和钱。一个职务,如果既体面荣耀,又大权在握,还有利可图,那就足以让天上地下的人都趋之若骛。这会是些胆大妄为、无所顾忌、为追求私利而百折不挠的人。富兰克林说,先生们,省下这笔钱,并非我的目的,防微杜渐,才是我的忧虑所在。
富兰克林的提议没有引起辩论。因为大家心里都明白,它其实行不通。凭什么要求总统和议员义务劳动?像麦迪逊那样靠借债度日来参加制宪会议的人又有几个?何况这个方案也有问题:一是只有富人才能从政,平民将与政治无缘;二是从政将成为业余活动,无法保证工作质量,也无法吸引人才。联邦政府成立后,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要解决联邦财政问题,非汉密尔顿莫属。
但汉密尔顿当了6年财政部长后,嫌部长薪水太低,辞职去当律师,薪水低了尚且不行,何况没有薪水?看来薪水得有,问题是由谁来发。艾尔沃斯主张由各邦发,因为各邦生活水平不同,无法统一制定标准。威廉森同意,戈汉姆、伦道夫、鲁弗斯金、威尔逊、麦迪逊、汉密尔顿反对,因为这会造成联邦议员对各邦政府的依附。汉密尔顿说,付钱的人总是老板,拿了别人的钱就成了伙计。联邦议员并非各邦政府的伙计,他们的薪水,当然不能有各邦议会来发。马里兰代表长乐尔说,如果联邦议会议员的薪水由各邦发,他们又可以担任各邦政府的职务。那好,各邦议会就可以对他们说:好好听话!不听话,就叫你们挨饿。听话,就发薪水。最后议会通过:议员领取服务报酬,由立法保障,国库支付。总统也一样。至于法官,是终身制,而且任期内薪水只增不减。
这是一项重大改革。从此,从政不再是个别人的业务爱好,而是一种职业,总统、议员和法官也不再是兴之所至下海玩玩的“票友”,而是国家的雇员,他们拿了国家的薪水,就必须为人民服务,否则就是玩忽职守。所以,发薪水反倒能防止腐败。
五、关于国会议员能否在政府部门兼职问题
会议对国会议员能否同时在政府部门任职,也进行了激烈辩论。大部分人不同意兼职。巴特勒说,对于防止暗中搞鬼谋取官职的人,这种谨慎(禁止兼职)是必要的。许多人钻进议会,就是为了给自己和亲朋好友谋职务,这会使政府从根子烂起。拉特里奇也说,议员兼职是腐败的根源,必须把门关紧!
反对这项规定的鲁弗斯·金说,这种限制会使有本事的人顾虑重重,也会给行政官任人惟亲提供借口。因为有本事的人都当了议员,议员又不能再当官员,行政官员就可以从剩下的庸才里面随便挑了。威尔逊也说,这不利于鼓励人才,战争时则会引起致命后果,比方说华盛顿因为是议员,就不能当总司令会怎么样?汉密尔顿也说,光靠爱国热情是不行的,吸引人才必须要有利益。单纯依靠爱国热情,是我们过去许多失误的根源。
麦迪逊则说,这个问题要两面看,议员兼职,确实会导致腐败。尤其在议会内部,会形成封官许愿的不良风气,但问题是还有另一种情况,就是优秀的人在议会里服务,不称职的人反倒当上了行政部门的大官,显然,要求议员绝对不许兼职并不现实,这会使能干的公民不想当议员了。平克尼说,不得担任其他职务,是对议员的贬抑。既然当议员,说明他们在人民中有威望,为什么不能再担任官员?何况政治上也不合算。因为这样一来,议会就不再是吸引第一流人才的磁石了,而在他看来,至少参议院应该成为一所各部长学校,一所国务活动家的养育院。
梅森则嘲讽说,干脆删去不得兼职条款,以便公开鼓励腐败。然后再请那些慷慨大方乐于捐助的人到议会来,他们一定会做到公平、公正,把各种职务像分蛋糕一样切得匀匀的,彼此酬劳。按照现在美利坚做人办事的方式,可以推想落空的人一定微乎其微,只要再给贪图私利的人加点好处,就可以使那些有雄心壮志的人全部堕落。格里说,他不认为不得兼职是对议员的贬抑,威望并不是什么好东西,它恰恰是通往虐政的道路;部长和国务活动家也没什么了不起,他可不想为他们办养育院。如果没有当官的前景,人们就不愿当议员了,如果我们最好的公民,居然个个利欲熏心,我们不如马上选举一个独裁者。因为满足一个人的贪婪,总比满足一大堆的人容易些。伦道夫说,他过去反对,将来也会继续反对议员兼职,因为不能为树立权威和拉拢腐蚀大开方便之门。惟一值得考虑的是议员不得兼职,会在战时影响委托最称职的指挥官。
最后,形成一个带有妥协和回旋余地的方案,即联邦议员不得担任任期内设置或加薪的联邦文官职务;联邦官员在任期不得担任议员。也就是说,议员不是绝对不许当官。(1)各邦(州)政府的官可以当;(2)任期前设置或者不加薪的官可以当;(3)惟一不许当的,是任期内设置或加薪的联邦文官。这是为了防止议员们为了当官就利用立法权大量设置官位,或者先给某一官职加薪水,然后自己去当。总之,是防止他们以权谋私。官员议员不能兼职,官员要当议员,必须选辞职;议员当了官员,席位必须空缺出来。应该说,这是合理的,正如威尔逊所说,想当官也不是什么可耻的事,这种雄心壮志不应该受到责备,但对腐败则必须防患于未然。
六、关于对立法的限制问题
虽然制宪会议对议会(国会)进行了分割,对议员进行了限制,但还不放心,害怕议会滥用权力,制定并通过“立恶法”来“施虐政”。麦迪逊说,议会有一股强劲的趋势,要把所有的权力,立即囊括到它的旋涡,这是危险的真正根源。梅森也说,议会的立法不合法正义甚至有害是常有的事,不能不对立法进行限制。这就必须有人能够否决国会的立法。
但是,由谁来行使这种权力,意见不一:一种意见是由总统单独行使否决权。富兰克林反对,他说,在殖民地时代,这种否决权被总督频频用来搜刮钱财。如不私下里和总督眉来眼去,再好的立法也通不过。结果形成惯例,议会先下令充实总督的库房,总督捞到了好处再签署法令。梅森也说,这种否决权会被行政官用来和议会讨价还价。但是会议通过决议:行政官有权否决立法,但参众两院可以分别以2/3多数再否决。
威尔逊和麦迪逊提出司法部门参与立法复审,其理由为仅有行政官复审联手,议会的力量还是会压倒他们,何况联合复审对三方都有好处。行政和司法部门捍卫了自己,立法部门得到了帮助。莫里斯也说,一个任期甚短(当时定的是6年,后来改为4年),在位期间又可以被弹劾的行政官,根本就不足以构成对议会的有效制约,即使加上法官的力量也不够。
然而,威尔逊和麦迪逊的协议遭到许多人的反对。戈汉姆说,他看不出要法官这样干有什么好处。法官人数多于行政官,表决起来,行政官一点优势也没有,势必大权旁落。结果不是行政官捍卫自己,而是法官有能力牺牲行政官。格里说,这是把法律的解释者变成法律的制定者,把法官变成国务活动家。他表示决不能让法官和行政官结成不正当联盟,用他们之间的狼狈为奸和政府同盟来共同对付国会。拉特里奇说,复审会议人选最不宜考虑的就是法官。立法和司法必须分开,法官只有在司法时才能有发言权。路德·马丁也认为,这是一种危险的创新。法官本来就有对法律的否决权(即在审理案件时判某一法律违宪),如果再让他们参加立法复审,法官就有了双重否决权。何况法官在立法复审时,完全有可能否决得到人民拥护的立法。这就会使法官失去人民的信任,甚为不宜。所以会议坚持由行政官(总统)独享立法否决权的决议。
这样,立法、行政、司法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分立制衡关系。立法权虽然归国会独享,但要受到行政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和制约。如果总统认为立法不妥,可以否决,最高法院虽然不能参与“立法复审”,却可以进行“司法复决”,即通过是判案来裁决某一立法是否合法,实际上是进行了立法复审。这样,即使参众两院分别以2/3多次再否决总统的否决,强行通过某一恶法,最高法院还可判其“违宪”。这样一来,在有可能被恶法伤害的人民前面,便架起了三道防火墙——两院分开立法一道,总统立法复审一道,法院司法复决又一道。
这样,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个部门形成一个连环扣的关系。国会有立法权,但没有执行权,也没有解释权,法案通过以后怎么执行、怎么解释,它都无能为力。总统有执法权,但没有立法权,也没有解释权。他不能想立法就立法,想立什么法就立什么法,也不能随心所欲对法律任意诠释和歪曲。法官有解释权,但没有立法权,也没有执行权。他不能参与立法和执法,不能对立法和执法指手画脚,只能“无为而治”,如果无人告状,他什么也干不了。何况就算有人告状,他也不能违宪。
议员、总统和法官之间,也形成一种连环扣关系,总统可以否决立法,法官可以判其违宪,但国会可以弹劾总统,法官的任命也要参议院同意,所以议员并不害怕他们,而且由于法官的任命须经参议院,所以,尽管这一任命由总统提名,法官却不欠总统人情。总统虽然有被弹劾的可能,但发起弹劾的只能是众议院,审理案件的只能是参议院,主持弹劾审理的则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。发起弹劾的不能审判,进行审判的不能主持,而且未经出席议员2/3同意不得定罪(总不至于这么多人都故意和总统过不去吧)。至于人民选举的议员和实行终身制的法官当然也不害怕总统。何况总统任期只有四年,他在任期内能不能任命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不好说。
这样,议会和议会、议员和议员、议员和官员、官员和法官之间都筑起了“防火墙”,这个设计主要是在制宪会议上完成的,部分是在后来的实践中形成的。总体精神就是防官如防贼,防权如防火,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。宁肯方案复杂一点,事情麻烦一点,办事效率低一点,也决不让大权在握的人狼狈为奸、沆壑一气、为非作歹。
七、《公民权利法案》与《联邦宪法》的完善
尽管在许多问题上进行了妥协,尽管薄薄几页纸一共七条的《联邦宪法》讨论了几个月,但在很多代表心里还是留下了遗憾,也有不满。到会的会议代表55人,中途退场13人,有的是因为身体原因离开,也有的是因意见不被采用,或制定出来的东西距他的理想差距太大,愤而退场,如纽约代表雅茨和兰欣等,到9月17日,《联邦宪法》定稿需会议代表签名时,只余42人。但是争议还没有结束,不满依然强烈。
签名前德高望重的富兰克林先讲了一段话。他说,我承认,到现在,我对宪法的若干部分仍不能同意,但我从自己人生经历中也感受到自己并不能永远正确。从这种感觉出发,我同意这部宪法,连同它所有的瑕疵。但我也怀疑,无论召开多少次制宪会议,也未必能制定一部更好的宪法。不管是这一次还是下一次,每个人来参加会议固然会带来自己的智慧,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带来个人的偏见、激情、错误观念、地方利益和私人之见,我们能指望这样的会议产生完美的成果吗?令人惊诧的是,现在这套方案,如此地近乎完美。我认为,这部宪法也会使我们的敌人惊诧。他们正幸灾乐祸地等着,以为我们开会也和巴比伦造通天塔一样,每次都是劳而无功,以为我们各邦正处在分崩离析的边缘。为此,我同意这部宪法,因为我不能指望还有更好,也没有把握说它不是更好。为了公众利益,我决定牺牲自己认为宪法中还有谬误的私人意见。我希望制宪会议每位对宪法或许还有异议的代表和我一起,就此怀疑一下自己的一贯正确,宣布我们取得一致,在这个文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。
在富兰克林的感召下,许多人签下了自己的名字。但是三位最有影响并为宪法制定作出巨大贡献的人物,伦道夫、梅森和格里却拒绝签名。伦道夫是会议最初讨论的文本《费吉尼亚方案》的起草者之一,梅森是弗吉尼亚《权利法案》的起草者,被称为美国的“权利法案之父”,格里也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,从以上几个议题的讨论中,我也可以看到这三位也是争辩最激烈的发言者,但他们在最后的时刻都非常痛苦地拒绝签名。最后,在《宪法》文本上签名的只有39人。制宪会议制定的《联邦宪法》又经过了一年半,由各邦议会的讨论通过之后正式生效。至此,世界上一个伟大的国家——美利坚合众国诞生了。
但是,围绕《宪法》的斗争并未结束。以“权利法案之父”梅森为代表的民权主义者认为,世界上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公民的权利。一个国家,如果她的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,那就是一个好国家;她的政府如果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,那就是好政府。有没有效能,倒在其次。当然,政府应该有效能,但不能为了效能牺牲公民的权利。如果效能和民权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,那么应该舍去效能。因为正如《独立宣言》所说,人人生而平等,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(转让)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命权、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。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,人类才建立政府。如果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,要政府做什么?宪法也一样,一部宪法,如果在向政府授权的时候,居然只字不提要保障公民的权利,这又是什么狗屁宪法?这就是梅森、伦道夫和格里坚持不签字并反对这个宪法的原因。
梅森关于联邦宪法没有宣布公民权利条款的意见,得到了广泛的支持。马萨诸塞、新罕布什尔、弗吉尼亚等邦都要求新宪法正式运行后增加《权利法案》,北卡罗来纳更是坚持先增加《权利法案》后批准宪法。托马斯·杰斐逊(美国第三任总统,《独立宣言》的起草者)在巴黎公干,未能出席制宪会议,事后大声疾呼要进行弥补。于是,第一届国会在1789年4月开始运作后,麦迪逊向众议院提出了他参考各邦《权利法案》起草的议案,共12条。他想把这些条款编进宪法正文,但遭到谢尔曼等人反对。经过辩论,最后决定采取以“修正案”的方式补入。
1789年9月25日,联邦议会通过了增加12条宪法修正案的决议。从这年11月20日起到1791年12月15日,共有11个州(宪法生效后,原来的邦变为州)议会批准12条中的后10条,超过联邦议会原定的生效的限定条件,3/4的州的批准。因此这10条宪法修正案于1791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。因这10条修正案都是保护公民权利的,因此也叫《公民权利法案》。至此,《美国宪法》变成了一个较为完美的宪法,成了世界上各国宪法的典范。从此,也把美国带上了一个自由、民主、平等、法治、繁荣、富强的康庄大道。